引经立嗣
【原文】
“学古人官”,非可责之幕友也。然幕友佐官为治,实与主人有议论参互之任,遇疑难大事,有必须引经以断者,非读书不可。
向在秀水时,有陶氏某,以长房独子出继叔父。生五子而长子故绝,例得以次子之子为后,其三子谋以己子后其伯兄。因乘父故,伪托遗命,令仲子归嗣本生。袒次房者谓以孙祢祖,礼难归继。袒三房者谓本生有子而无后,于情不顺,归继之说,未为不可。荐绅先生纷如聚讼。上台檄下县议。余亦无从执中,长夜求索,忽记《礼经》“殇与无后者祔食于祖”之文,爰佐令君持议,谓“祢祖之论必不可行。陶某既出继叔后,断难以子归继本宗。本宗有子而绝,情有莫安,请以其主祔食伊父,听陶某子孙奉祀。”大为上台所赏。
后在乌程,有冯氏子因本宗无可序继,自抚姑孙为后。及其卒也,同姓不宗之冯氏,出而争继。太守允焉。余佐令君持议,据宋儒陈氏《北溪字义》“系重同宗,同姓不宗,即与异姓无殊”之说,绝其争端。
向非旁通典籍,几何不坐困耶?每见幕中公暇,往往饮酒围棋,闲谈送日,或以稗官小说消遣自娱,究之无益身心,无关世务。何若屏除一切,读有用之书,以之制事,所裨岂浅鲜哉!
《佐治药吉》
【译文】
《尚书·周官》上说,“先学习通晓古代的法律,然后才能任职做官”,这一点当然不能要求幕僚也做到。但幕僚辅佐官员办事治民,实在是肩负着与官员共同讨论、相互辩驳的责任,遇到疑难大事,就必须要引经据典来断案,所以不多读书也是不行的。
我以前在秀水县时,有一个姓陶的人,以长房独子的身份过继给了叔父。陶某生了五个儿子,大儿子陶甲病故,照例应由二儿子陶乙的儿子陶乙子去做陶甲的嗣子,但三儿子陶丙想让自己的儿子陶丙子去做陶甲的嗣子。于是陶丙乘父亲陶某去世,伪造父亲的遗书,称要让陶乙子归嗣本生,回到陶某亲生父亲那儿。袒护陶乙的人说,让陶乙子回到陶某父亲那儿,等于是曾孙配享祖庙,从礼制上说让他归嗣是讲不通的。袒护陶丙的人则说,陶某亲生父亲本来有儿子而现在却没后嗣,情理上讲不通,让陶乙子归继,未尝不可。一帮当官的人各执一词,争论不休。上司把这案子发到县里议论。我也没什么本事公平处理此案,于是彻夜难眠,苦苦思索,忽然想起《礼记·丧服小记》上说“孩子未成年而去世与没有后嗣的人,死后可以与祖先在一起受后代祭祀”,便用这句话帮助县令反复研究这案子,说“曾孙配享祖庙的说法肯定行不通。陶某既然已经过继给叔父,那就很难再让自己的子孙归继本宗。陶某的亲生父亲原本有儿子,现在却没有后嗣,情理上确实让人心里不安,但陶某的父亲死后可以与陶某已去世的祖父葬在一起,一样可以得到陶某子孙的祭祀”。结果这一说法得到上司大大的赞赏。
后来在乌程县,有个姓冯的人因本宗找不到人过继,就自己抚养姑母的孙子为嗣子。等到他去世,一个姓冯、但只是同姓不同宗的人出来争遗产。湖州府的知府同意了他的要求。我帮县令研究这案子,用宋朝儒生陈淳《北溪字义》上“重在同宗,同姓不同宗的人,那与异姓没什么两样”的说法,一下子把那人的说辞顶了回去。
那时如果不是融会贯通古代典籍,又怎么会泰然自若地坐在公堂上呢?我常常看见一些人在官府公干闲暇时,总是喝酒下棋,闲谈度日,或者拿本野史小说消遣自娱,其实这样对身心无益,又与时务无关。还不如丢掉这一切,读点有用的书,用来指导自己办事,这样所得好处难道会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