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乱国用重典
【原文】
漳泉二府多械斗劫掠案。龙溪令姚莹捕得渠魁五人,讯其案皆数十起。既承伏,召其族长于庭诘之,各具状请罪。乃皆杖毙之,尸诸城门。凶徒股栗,逃出境。巡抚史公以不如制,疑之。公曰:“漳人苦斗杀久矣。凶狠之徒岁尝杀人数百如儿戏。官军莫可如何,吏捕率不得正凶。今姚令幸擒之,若逐案传质,则系累必数百人,非除暴安良本意。且漳州距行省六百里,即申解,按律治之,凶民无由知儆,姚令朝捕而夕诛之。所谓‘刑乱国用重典’也。”自是悍俗为少变。
《国朝先正事略》
【译文】
漳州府、泉州府二府多发生械斗、抢劫案件,龙溪县令姚莹捕获了五个盗贼的头领,审讯结暴,他们作案都有几十起。招认罪状以后,召来他们的族长在大堂上责问,他们各自写了供状请罪。于是把盗首五人全部打死,把尸体放在城门口示众。凶犯们见了两腿发抖,逃出县境以外。巡抚史公认为不符合法律,怀疑这种作法。制军董文恪说:“漳州府百姓为械斗杀人所苦时间很长了。凶狠之徒每年杀几百人象儿戏一样。官军对他们毫无办法,官吏搜捕大都逮不到主犯。今天姚县令幸而捉住了他们,如果按照通常的手续,逐案传讯,就会连累关押几百人,这样作不符合除暴安良的本来用意。再说漳州府离省会六百里,即使申报押送到上级机关,按照法律惩办他们,其他的凶犯也无从让他们自己觉悟不再犯罪。姚县令早晨捕获傍晚杀掉,正是所说的‘治理不安定的国度用重法’啊!”从此强横的风俗有了少许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