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海关总税务司
咸丰三年(1853年)九月,英、美、法三国乘上海小刀会起义之机,以协助清政府征收关税为名,夺取了上海海关管理权。翌年七月,江海关正式成立,根据上海道吴健彰与英、法、美三国领事商订上海海关章程九条,决定由三国领事各推委员一人,组成上海关税管理委员会,并由其中的英国人威妥玛负总责。清政府虽派司税管理,实际则由三国委员主持;中国的司税,不过是“帮同纤察”而已。咸丰八年(1858年),三国又利用《天津条约》附约《中英通商章程》第十条,“任凭总理大臣邀请英人帮办税条”及“议明各口划一办理”的含混规定,要求把上海海关所实行办法推广到其他各通商口岸。第二年九月,两江总督何桂清受清朝中央之命,撤销上海税务司署,重新在上海成立税务管理机构,取名“总税务司署”,同时任命英国人李泰国为总税务司,并把海关用人权完全交给英国。此后,李泰国一面筹组总税务司机关,一面在各通商口岸积极活动筹设海关。不久之后,总理各国事物衙门加委李泰国为中国总税务司。从此,这个总税务司一职一直由英国人担任,垄断了全部中国海关税务权。咸丰十一年(1861年)四月,李泰国回国养病,擅自指定英国人赫德和费来士代理职务。不久,赫德被奕沂正式任命为代理总税务司。两年后李泰国在伦敦替清政府购买兵船诈骗行为被揭露而去职,赫德继任总税务司。
自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各国在镇江、九江、汉口、宁波、福州、厦门、淡水、基隆、台南、高雄、烟台、牛庄等通商口岸,先后建立了一切编制和办事手续仿效外国,并由外国人统一管理的海关制度。他们按照这个制度,管理中国海关的总税务司署统辖各海关税务司署。总税务司署由正副总税务司、税务司四人,副税务司六人组成。总税务司的职权是“掌各海关征收税课之事”,或“综理全国关税行政与关员任免事务”。总税务司所属各海关各设税务司一人,其中江海、江汉、闽海、厦门、粤海、九龙等点,各设副税务司一至二人。正副税务司等主要行政官员和高级职员全部由洋人充任,其中英国人占半数以上。各海关的税务司大都根据各国在中国务商埠的经济势力来分配,使各国利益均沾,他们实际执掌了各海关的重大职权,直接向总税务司负责,按期提供详细报告,内容除关务外,还包括各地的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动态等情报,成为当时海关的一税“秘密行政”。他们所收来的关税,也必须先扣偿欠外国的债款和赔款,最后才把部分唾余赏还给清政府。《辛丑条约》签订后,为支付庚子赔款,中国海关五十里以内常关税收管理权也被税务司囊括而去。清政府所设的海关监督也只不过限于报表格、印发护照等例行公事。
同治四年(1865年),海关总税务司罟由上海迁到北京,总税务司更加凌驾于清政府各海关监督之上,并成为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最高顾问。赫德利用总税务司的权力,控制、干涉中国的内政、经济、外交和军事,左右清政府。各国对清政府的要求,往往由赫德以总税务司的身份,用“建议”或“劝告”的方式实现。同时对中国内政也横加干预。光绪十一年(1885年),英国政府任命赫德为驻华公使;赫德就任前,企图安排他的弟弟赫政继任总税务司。消息传出,舆论大哗。最后他被迫辞去英国驻华公使的职务,继续留任总税务司。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另设税务处,由督办大臣和会办大臣为海关行政长官,总税务司及各海关税务司改由税务处节制。但由于英政府提出抗议,所谓关税担保外债,不能任意变更制度。清政府被迫声明内部不作更动,税务处的职权未能实现。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赫德请假回国,至死卸职,他在中国任海关总税务司长达四十五年。总税务司官署在名义上直属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实际上它所形成的半殖民地的海关制度是西方各国直接掌握的对华掠夺机关。在这一制度下,出现了以中国海关庇护外国侵略活动,干涉中国内政、外交的局面。总税务司赫德及各海关税务司在名义上是清政府的官员,实际上他们是西方各国,特别是英国在华利益的代理人。
(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