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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制开皇律(第1页)

隋文帝制《开皇律》

北周宣帝时,法令繁苛,诛杀无度,造成上下离心,而宣帝又制《刑经圣制》,“更峻其法”。当时杨坚身为外戚,位尊望隆,深为宣帝所忌,但他仍以“法令滋章,非兴化之道,切谏”,虽不为宣帝所纳,也可见其早就有心改革北周“刑政苛酷”的志向。宣帝死后,杨坚以丞相入总朝政,首先从改革北周的苛刑峻法入手,删略旧律,更为宽大之政,制定《刑书要制》,实行轻刑恤罚,使人心归附,终于取得天下。

开皇元年(581年),杨坚代周建隋,即位后不久,就命高颎、郑译、杨素、裴政等人制定新律。杨坚虽受周禅,但他在指导修定法律时并不拘泥于传统。他认为北周的法律比起北齐律来说,“烦而不要”,故提出远采魏、晋的旧律,近取北齐与梁朝的法律,“沿革重轻,取其折衷”。北齐与南梁,对隋来说都是“敌国”,但杨坚并不因此而抱偏见,不受一国一派法律的约束,而是博取南北各朝、各民族律学文化之精粹,兼收并蓄,取精用宏,择善而从,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隋代法律,并于同年十月颁诏施行。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审览刑部奏状,见每年断狱数仍有万条之多,认为是律文仍过于苛密,易陷人于罪,又命苏威、牛弘等,以“多存宽宥”为指导原则,对新律重新进行更定,删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最终确定律文为五百条,分为十二卷。现在通常所讲的《开皇律》指的就是开皇三年更定后的隋律。

隋文帝时所制定的《开皇律》,集南北朝法律发展之大成,在中国法制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史称其为“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这也正是《开皇律》的突出特点。

首先,从篇章结构看,中国封建法典,自秦律沿用《法经》为六篇,汉律《九章》,曹魏《新律》为十八篇,《晋律》二十篇,《北魏律》亦为二十篇,至于科条、字数的增加更是无限。尽管统治者一再惊呼“刑网太密,犯者更重”,但仍改变不了封建刑律由简而繁的发展趋势。至北齐制律,一改旧日繁苛之俗,定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基本上为后世封建刑律定型。而北周制律,仍循繁酷的旧制,其《大律》二十五篇,一千五百三十七条。隋文帝舍北周之繁苛而取北齐之轻简,其《开皇律》亦采十二篇,以北齐律的十二篇为基础,加以必要而又合理的调整、改进,最后定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共十二篇五百条。中国封建刑律体制至此基本确定。

其次,确立了封建的五刑制度。奴隶制的墨、劓、刖、宫、大辟的五刑,历战国、秦、汉发展、改进,到北魏时,初步确定了死、流、徒、鞭、杖的五刑体制。但南北朝时的刑罚制度仍较混乱。死刑有分为枭首、辕身、磬、绞、斩多种,流刑、徒刑皆附加鞭、笞,鞭、杖之制亦不成体系。《开皇律》本着“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原则,正式确定刑罚为死、流、徒、杖、笞五种,分为二十等。死刑法定为二等:分绞、斩;流刑分三等: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徒刑分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五等,改北周鞭为杖,自六十至一百,以杖十为等差;笞刑亦为五等,是减北周杖刑为笞刑,自十至五十,亦以十为等差。这种刑罚体制基本上为唐以后封建各代所沿用,封建五刑从此定型。

再者,正式以“十恶”入律。北齐律首设“重罪十条”之名。《开皇律》多采北齐之制,又置“十恶”之条,其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为“十恶”。并规定,犯十恶者,虽会赦,仍依律执行。《开皇律》将直接危害封建皇权统治,违反封建礼教的行为定为“十恶”,严加打击,并将其列入刑律总则《名例律》的“五刑”之后。这一作法成为其后中国封建各代法典的不易之制。

再次,优遇贵族、官员制度化。自魏《新律》首设“八议之科”,优遇贵族、官僚,但还基本上仅是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形成具体的法定制度,故在执行中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开皇律》既承袭了魏、晋的“八议”之科,又融南北朝的“官当”、“听赎”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创设了“例减”之制。”八议”是指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程序认定,并依法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判刑原则,一般是依例自然减常人一等处刑。隋律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司法原则发展为“议、减、赎、当”之法,为违法犯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系统的、稳定的司法保障。

最后,改革讯囚制度。中国自古以来,法律允许以刑讯取口供。汉代以后,虽然法律也对刑讯的方式有所限定、约束,但法外滥用酷刑仍司空见惯,囚犯无不诬服。隋文帝下诏,尽除苛惨之法。虽仍以刑讯取供为合法,但对刑具、枷杖都作了具体规定,讯囚用杖不得超过二百,行杖不得换人等。这些规定,无疑具有文明、进步的倾向。此外,对于审判结果,本人不服,认为枉屈者,可依法由县,逐级经郡、州,直至尚书省,甚至可“诣阙申诉”,“听挝登闻鼓”。使被告得以申诉。

隋文帝时,虽然制定了一部较比完善的法典,文帝本人在其早期也能率先身体力行,执法、守法。但至其晚年,猜忌之心更甚,加之喜怒无常,执法尤峻,不再依法办事,过于杀戮,自行毁法、废法,随意变更现行刑律。同时任用酷吏,制造了大量冤狱,使他亲手主持制定的《开皇律》成为一纸空文。

隋炀帝即位后,为收买人心,以“高祖禁网深刻”而“百姓久厌严刻,喜于刑宽”为由,命牛弘等重修律令。大业三年(607),新律修成,史称《大业律》,下诏颁行全国。《大业律》在基本内容方面与《开皇律》无大变动,而在体例上将《开皇律》十二篇加以分离、增补为十八篇,又以“推心待物,每从宽政”为标榜,实行所谓“轻典”,将“十恶”之条从“名例”中除去,但律文之中仍存有八恶之罪名,故史称炀帝“矫情饰行,以钓虚名”。其律颁布后不久,又繁兴徭役,发动征高丽的战争,使民不堪生,纷起反抗。炀帝更是变本加厉,肆行**虐,诏天下窃盗以上,罪无轻重,不待奏闻皆斩。又将开皇年间已明令停用的诛九族、辕裂、枭首、磔射等严酷刑罚重新施用,“不复用律令矣”。也就是说,《大业律》制定颁布后,还没有认真执行,就被立法者自行破坏殆尽。其结果是上下离心,君臣相叛,百姓怨嗟,天下大溃,加速了隋政权的崩溃。

(王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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