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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钦定西藏章程(第1页)

二十三、《钦定西藏章程》

清朝在定鼎北京之初,统一全国的大业尚未彻底完成,其对西藏地区的统治也只有利用已经归顺清朝的和硕特蒙古领袖,当时西藏地方的掌权人顾实汗对西藏实行间接统治。1681—1683年的拉达克战争之后,黄教集团与和硕特贵族的关系日渐恶化,并最终导致双方的武装冲突。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顾实汗的后裔拉藏汗执杀第巴桑结嘉措,经清政府同意而废黜六世达赖仓央嘉措,另立阿旺伊希嘉措为六世达赖喇嘛,但没有得到西藏黄教上层的认可。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清政府认为西藏事务不便命拉藏汗独理,因此派侍郎赫寿前往西藏协同拉藏汗办理事务。清廷直接派官管理西藏实肇端于此。

在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驱逐准噶尔扰藏势力之后,清政府趁机废除和硕特部在西藏建立的地方政权,改由清政府直接任命的若干噶伦共同负责西藏地方政务,从而进一步加强了清政府对西藏的施政。当时,清政府任命康济鼐、隆布鼐、阿尔布巴、颇罗鼐、札尔鼐为噶伦,其目的在于使其彼此牵制而任何一人都不能独断专行。然而,在清政府在西藏实行的分权政策维持了数年安定局面之后,西藏地方掌握实权的上层贵族之间的矛盾便日益公开暴露出来。雍正帝鉴于西藏地方政府统治集团内部不和的情况,于雍正五年(1727年)任命内阁学士僧格、副都统马喇为驻藏大臣,前往西藏直接监督西藏地方政府,调解阿尔布巴等人与康济鼐的矛盾,安定西藏政局。清政府派遣驻藏大臣始于此。

乾隆十五年(1750年)平定珠尔墨特叛乱之后,乾隆曾命令四川总督策楞拟定《西藏善后章程》,对西藏行政进行了一次重要改革。这次改革大大加强了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辖,但也有一定缺陷、不够完善。最主要的就是清朝自乾隆十五年改革以来,派去的驻藏大臣品质和能力都很低,他们很少努力去和摄政抗衡。在廓尔喀战争爆发之前,清政府已经收复了台湾,驱逐了沙俄在东北的骚扰势力,绥服了内、外蒙古,平定了准噶尔。这样,其注意力必然要集中到西藏地区的长治久安。通过驱逐廓尔喀入侵的战争,清朝政府在西藏的威信更加提高。同时,这次反侵略战争也使清政府在经济上、政治上、军事上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乾隆帝决定对西藏事务进行一次比较彻底的整顿,把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辖以法律形式巩固下来。乾隆帝在廓尔喀战争结束后便立即利用战胜廓尔喀的军威和得到西藏人民感激的有利条件,命令福康安会同八世达赖、七世班禅等共同筹议西藏善后章程。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清政府正式颁行了《钦定西藏章程》二十九条。《钦定西藏章程》二十九条有汉文本、藏文本两种,藏文本比汉文本略微详细,内容大体相同,个别之处稍有出入。从藏文本的语气、语体等方面来看,藏文本是西藏地方政府根据汉文本翻译后向各地人民宣布执行的文件(藏文中称为“雄译”)。《钦定西藏章程》二十九条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宗教、边界防御、对外交涉、财政五个方面。《钦定西藏章程》二十九条用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了驻藏大臣的职权以及西藏的军事、财政、对外交涉等制度,严密周详,有利地促进了西藏地区的稳定、发展,标志着清朝在西藏的统治达到了最高阶段。在《钦定西藏章程》颁布后,驻藏大臣和琳、松筠等精明强干的官员积极将章程付诸实施,西藏地方上层也恭谨从命。后来,驻藏大臣琦善妄加改动《钦定西藏章程》规定的军事、财政等制度,使驻藏大臣的权力遭到削弱,但是,直到清末,西藏地方许多政务仍然是按照《钦定西藏章程》的规定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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